淮南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工作规定
总 则
为认真贯彻科教强国和人才强国战略,贯彻教育部《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决定》,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迫切需要,充分发挥学校的综合办学优势,扩大继续教育的规模,促进我院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学校高等学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开展继续教育是学校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之一。学校在办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同时,努力创造条件办好继续教育。
第二条 学校继续教育的办学层次以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创造条件开展大学本科教育。办学形式为函授、业余两种形式,逐步发展和实现以网络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为主。继续教育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机构编制等纳入学校总体规划,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三条 学校设立继续教育学院二级教学机构,负责成人学历培养教育。继续教育学院是代表学校对继续教育进行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构。其基本任务是:对学校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面向安徽省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和提供终身教育服务,为社会各界培养更多更好的合格人才,为安徽省特别是淮南地区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学校继续教育,列入安徽省教育厅和教育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归口申报招生计划,协调招生指标的调剂,完成教育部和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任何个人、任何部门不得私自对外申报招生计划。
第五条 为提高办学效益,继续教育学院要在依托学校现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充分借助社会办学资源和条件,加强与省内外各类学校的联系与协作,对具备办学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开展教育培训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按自愿、互利、平等的原则,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与校外办学单位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举办各种形式的教学班。
第六条 学校的继续教育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归口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院或成教部的名义擅自对外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考务管理、学生奖惩、学历证书办理和毕业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在保证完成全日制学生的教学及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挖掘潜力,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在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管理下,积极协助继续教育相应的专业教学及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继续教育的职能管理机构,在院党委、院行政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主要负责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编制、专业申报、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学历证书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班级是继续教育的基本办学单位,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生人数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班主任。班主任负责组建班委会并指导其活动,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和教育工作,参与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有关招生政策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一制定上报每年度的继续教育招生计划。
按教育厅规定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退档。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发放、入学资格审查、学籍注册等工作。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的新生入库数据及毕业证电子注册数据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编制,并按教育厅要求按时上报省教育厅高教处。
第十七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进行继续教育招生。严禁社会中介介入我校继续教育招生工作。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筹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的继续教育统一实行学年制,其中护理专业为三年,其他专业为两年半。
第二十条 学校的继续教育的专业设置,应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学校的办学水平设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继续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应依据国家对继续教育的要求,同时针对成人在职学习的特点和需要制定。学员通过系统学习和严格考核,使学员在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达到或基本达到全日制高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继续教育的课程设置应坚持宽口径、厚基础、重实用的原则。各专业在开设本专业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必须的实验实习课以外,还要根据社会发展和学员工作岗位的需要,开设一些高新技术学科和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建设需要的选修课程,在提高学员知识水平的基础上,改善他们的知识结构。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函授、业余)采取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的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院应指导教师积极做好面授、辅导答疑、考查、考试、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同时要求学员认真自学、完成作业。
第二十四条 考试和考查是促使学员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教学效果,评定学员成绩的基本手段。必须严格考试制度,通过科学的考试方法,检查学员掌握基本理论的程度和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第五章 教材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的教材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订购、统一发放。
第二十六条 针对成人在职学习的特点和需要,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和指导教师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教材及有关辅导资料的编写工作,加强教材建设与开发,适应成人教学的需要。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继续教育教学工作主要依托学校现有师资进行,主讲教师从各二级学院专职教师中选聘,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地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教师担任,逐步形成专兼结合,院内院外结合的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储备师资库。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从事继续教育的专、兼职教师在晋级、进修、职称评定、参加科研和学术交流、年终考核及休假方面与全日制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校外函授站(点)教师的选派,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聘请,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定教师的任课资格,校外函授站(点)负责上报教师的基本情况,经审查合格后,由主办学校发出聘书,予以聘任。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校外函授站(点)的成教学员在学习期间的管理由承办方负责。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加强与校外站(点)的沟通与联系,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校外站(点)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继续教育新生的注册工作,按省教育厅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合格学员的新生入学数据在入学两个月内上报省教育厅。不合格学员按规定进行退档。
第三十二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与学校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协调各方关系,为成教学员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三十三条成人专科函授、业余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三十四条 成人函授、业余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考试、考查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淮南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能修满全部课程者,作课程重修或留级处理。
第三十五条继续教育学员的休学、退学、奖励与处分等按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十七条成教学生学费经财务处入账后,原则上不予退费。因特殊原因中途退学的学生退费,需本人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请院领导批准,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退费。
第三十八条继续教育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收统管,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任课教师课时费、班主任津贴、出卷费、监考费等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核算,报院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九章 附则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继续教育。
第四十条 与本规定相配套的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节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继续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全院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二节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
第二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制定每年招生计划和分专业计划,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三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育部批复的生源计划及时制定年度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应如实反映学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录取政策、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办学地点、收费标准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报名与考试
第四条:继续教育主要招收在职从业人员,边工作边学习,不迁户口,毕业后国家不分配工作。考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第五条:具体报名考试时间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为准。考生报考时首先登陆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报考网址进行网报,然后在规定时间内考生本人到当地市教体局指定报名点确认,并进行相关信息采集。
第六条:继续教育分高中起点升专科、高中起点升本科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三个办学层次。高中起点升专科和高中起点升本科考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含职高、中专、技校等);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必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第七条:我院继续教育招收层次为高中起点升专科,继续教育分函授、业余两种学习形式,其中护理专业学制为三年,其它专业学制皆为两年半。
第八条:报考成人高等教育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试大纲和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制定。
第四节招生工作人员与纪律
第九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应选拔能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政策法规的在职教师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招生工作人员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招生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计划。
第五节招生规则
第十二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十三条:坚持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录取原则,经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省招生考试院核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我校将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我校将按专业招生计划和省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有关照顾录取政策,按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报名时应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经当地成招办审核批准后,符合国家规定加入照顾分的考生,省招生考试院在投档时已把照顾分计入总成绩。
第十六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视学院招生情况和计划完成情况,可根据有省招生考试院关规定进行调剂录取。
第十七条:我院录取的考生,经省招生考试院审批同意后,由我院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全面复查,审验毕业证书和入学资格,并上报教育部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对不符合入学条件,不能进行电子注册,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出将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机关备案追究。
第十九条:取得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淮南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经教育部网上学历文凭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其学历,享受大学专科毕业生待遇。
第六节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学校收费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淮南市物价局核定的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书籍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节招生监督及考生申诉渠道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省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本章程由淮南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
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校继续教育教学管理,确立学生一切活动要围绕学习这一中心的思想,保证同学们必要的学习时间,真正使同学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有较大提高从而适应毕业后再学习、工作及自身发展的需要,特做如下规定:
一、总则
1、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专业培养目标,对继续教育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
2、继续教育学生考核包括操行考核和学业考核两个方面。操行考核是对学生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等的综合评定;学业考核是对学生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测试。
3、对继续教育学生的操行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面授时的课堂表现、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操行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评定结果记入学籍档案。
4、继续教育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实践环节的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留级、毕业的依据。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作业、核心面授课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二、网络学习、面授
5、在继续教育学生教育过程中,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的文件要求,学校已入驻继续教育网络园区,这是安徽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平台,是安徽成人高等教育远程化教学模式改革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目前网络学习是主流的一种学习形式。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学生,应按时按量的完成对应专业的相关在线课程学习及作业,符合考试条件后按要求进行随学随考或其它形式的考核。
6、授课教师应当根据教材内容制定网络学习的教学模块,学生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模块的要求,科学地掌握学习方法,妥善地安排学习时间,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坚持系统地学习。
7、面授是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在网络学习的基础上,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有选择有重点讲授,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8、面授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一般在寒暑假或双休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进行,一般每学期进行三次,面授时数应占教学计划规定的该专业授课总学时的百分之三十。
9、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必须参加面授。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时未经教师允许,不得随意进出教室。上课期间应按教师要求认真学习,不做与教师要求和学习无关的事。
10、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参加面授的均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面授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无故一学年不参加面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11、请假:
(1)面授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属因病或因事情况危急的,根据当事人本人提供的必要的证据(医院诊断证明、事态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由班主任报继续教育学院酌情批准。
(2)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至七天的,由继续教育学院部门批准;超过一周的,由院领导批准。
三、辅导、答疑
13、辅导答疑是辅导教师帮助学生及时解决学习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解答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指导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质量。
14、辅导答疑围绕教学各个环节进行,采取集中、个别、书面等形式进行,学生也可随通过网络学习模块下方的留言,要求任课教师解答疑难问题;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也会定期发起问卷调查,收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5、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要求书面答疑时,应明确提出问题,并注明年级、专业、工作单位、姓名、邮政编码、详细的通讯地址等。
16、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要求辅导和答疑的问题,必须在学习和思考的基础上提出,辅导答疑的内容一般不超过所学课程的范围。
四、期末考试
17、期末考试是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对所学课程进行的综合考核,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必须参加考试。
18、期末考试分为网络在线考试和纸质考试。网络考试需要学生登录符合条件的电脑,在完成网络学习课程后于规定时间内进行答题。纸质考试常用于面授时核心课程考核,由继续教育学院集中组织。
19、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纸质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任职单位证明(患病应有县、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缓考。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
20、考试一般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各科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小时。
五、学生成绩
网络学习成绩占总分的15%,网络学习中作业成绩占总分的15%,期末纸质考试成绩占70%计算总成绩。
六、考试规则与违纪处理
具体细则参见《淮南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考试规则》和《违纪处理规定》
七、附则
22、本《规则》适用于继续教育各专业的学生。
23、本《规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淮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以下简称成教)专科学生管理。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负责实施完成。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四)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读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培训费及有关费用;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和规定期限,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者,应该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成教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在报到前按规定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成教新生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所在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备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成教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注册制。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缴清新学年应缴费用,按学校或站点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理注册手续。完成注册后,学生取得当年学籍或考籍,具备课程学习、成绩查询等权限。逾期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学校按规定作退学处理。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报到入学手续者,取消当学期注册资格,学籍自动终结。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或保留学籍或考籍。
第二节 成教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须按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安排自己的学习和学业进程。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的专业计划课程和教学要求,参加课堂面授或网上学习、完成作业、考试或考查以及实习实践环节,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参加补考。
第十四条 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为学生所修课程及取得的学分数。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依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执行计划,第一学期不设选修课程。每学期必修课程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执行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学生所学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即课程总评成绩由线上学习成绩与学校统一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以百分制计量,60分合格。线上学习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学校统一考试成绩总评成绩的70%。
第十七条 学生期末考试实行学校统考制度。学生每学期完成相应的线上课程学习,在每年的1月和6月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考试。
第十八条 课程总评成绩不合格的须进行补考。课程总评成绩及获得的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40天内,统一发布成绩(具体时间以安徽继续教育园区成绩发布通知为准)。学生可登陆学习平台查询,也可通过学校查询。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查。
第三节学籍与考籍异动
第二十条 成教学生应当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专业的,可在第一学年内,申请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但须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修满相应学分。同时应按补修学分交齐应缴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
(二)毕业年级的;
(三)正在休学期间的;
(四)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在处分期内或处分期结束但未解除处分的;
(六)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时,应准确填写相关申请表,由学院盖章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籍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被批准转专业且已办理相关转出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三条 基本信息变更。学生在籍期间更改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成教填写《淮南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校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负责初审,报安徽省教育厅复审通过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二十六条 成教转学学生应与转出学校协商好新生电子注册事宜,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内学校间的学生转学,需提供以下转学材料:学生本人填写转出和转入学校签字盖章的《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见附表一);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转出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转学,除履行和省内转学同样手续外(《转学申请表》填写一式五份),还应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退学、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可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可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所属站点出具退学处理的报告,经学校审查后,予以退学处理。退学决定同时报安徽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条 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次数累计不超过二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二学年作退学处理。休学生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核准后方可复学,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将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须停学治疗、休养,短期内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
(二)应征入伍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休学申请表,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期满,因伤、病要求复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属站点审查同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 学生因其它原因休学,申请复学时需提交必要证明材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完成上述流程后,学生应及时缴清应缴费用,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复学学生本人的申请、休学期限以及课程修读情况审批其复学后编入原年级或后续年级学习。
第五节毕业
第三十五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成教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学分,通过思想品德鉴定,准予毕业,并颁发淮南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毕业证书,予以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
(一)未修完所学专业规定课程,未取得所学专业规定学分者;
(二)成教学生未按要求参加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学信网上无学历照片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毕业证书及档案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
(一) 若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
(二) 毕业档案遗失或损毁。成教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无误后,出具学生成绩单、学历信息证明(不填写及补发《毕业生登记表》),档案密封后加盖档案补发印章;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对学生违反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破坏校园秩序以及影响他人学习、工作、生活的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依照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规章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良网络信贷;不得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门卫、教学楼等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章奖励、处分与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参军入伍和基层就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各类表彰、奖励的标准及流程等依照学校学生表彰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按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学校分别成立学生管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组成和办公室设置应遵循回避原则,分别负责学生违纪的认定和校内申诉处理等相关事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调查或听证报告,区别不同情况,经半数以上同意作出相应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给予学生的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学生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或者处分建议,经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期限为六至十二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各类纪律处分期限和解除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自处理或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淮南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